昔日新聞




■法官夏正民指廣管局的裁判是歧視同性戀者。(資料圖片)

9- 5- 2008

同性戀者贏廣管局官司
頒令撤消對港台「強烈勸喻」

 香港電台節目《鏗鏘集》於2006年題為《同志.戀人》的節目播出後,被廣管局指偏袒同性戀者,不適合在合家歡時間播放,並向港台發出「強烈勸喻」,節目中一名男同性戀受訪者不滿裁決,興訟高院進行司法覆核,昨獲勝訴兼得訟費。高院批評廣管局的決定是歧視同性戀,限制了言論自由,下令廣管局撤消對港台的「強烈勸喻」。記者陳超銓報道

 廣播事務管理局發言人昨回應稱,需要研究判辭,現階段不作任何評論。

節目沒鼓吹同性婚姻

 主審法官夏正民下達裁決指出,法庭對於廣管局處理所謂持平報道的看法,感到驚訝。法庭要指出的是,不是報道兩面意見,便是持平,最重要是有關節目是否作出公平、公正地報道一件事件。夏官表示,有關節目沒有鼓吹同性婚姻,只是表現有部份人士的渴求,廣管局的決定,很可能是基於有觀眾投訴節目是關於同性戀,是歧視同性戀而作出有關勸喻,限制了言論自由,而言論自由是新聞自由的基石。

 有關節目沒有任何偏袒,內容探討同性戀者生活,被訪者提到期望他們的關係得到法律認同,反映個人的希望,節目並非在政治上鼓吹同性婚姻。廣管局錯誤理解「不偏不倚」定義,不是所有題材都可以合情合理地採用正反意見,港台沒在節目加入反對同性婚姻的聲音,不構成偏袒同性婚姻。

不宜合家歡時段播出

 夏官最後表示,同意同性戀在華人為主的香港社會有強烈的爭議性,可能不適宜在合家歡時段播出,但廣播局對節目作出的勸喻實有干預言論自由。而廣播亦錯誤解釋有關廣播修例,雖然港台於1995年與廣管局簽署備忘錄,承諾遵守節目的業務守則,但按《廣播事務管理條例》,港台並非電視節目服務的持牌人,而廣管局作為法定機構,亦無權與第三者簽署協議,基於有關備忘錄不合法,故廣管局實際上無權「勸喻」港台。

 《同志•戀人》06年7月播出後,廣管局共收到20宗投訴,指節目偏袒同性戀者,有鼓吹同性婚姻之嫌。港台其後發表聲明,解釋節目只是以紀錄片形式描寫同性戀者的生活,並非要討論贊成或者反對同性戀。

 自廣播局發出強烈勸喻後,曾在節目出現,現於中大修讀性別研究課程的曹文傑,認為有關節目內容只是真實地反映同性戀者面對的困難,他對廣管局的裁決感到失望,認為是漠視性小眾的權益,所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。案件編號:HCAL69/20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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