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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-
3-
2008
官斥濫用信任 非首次用暴力
教師打學生判囚即上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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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習教師疑不滿10歲男學生重複計錯數學題,怒氣沖沖下對學生拳打腳踢,包括襲擊其面頰及額頭,事件後遭學生母親揭發。涉案補習教師早前承認一項襲擊罪名,裁判官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量刑指,被告濫用小朋友對自己的信任,又指小朋友年紀小,被告亦非首次使用暴力,最後衡量各方報告後,判被告入獄三個月。辯方提出上訴申請,裁判官允許被告在上訴期間保釋外出。 記者張佩賢報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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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唐智強(28歲),控罪指他於本年2月13日,在北角英皇道兒童學習天地畫室內襲擊其10歲的姓楊學生,因而對楊造成身體傷害。
辯方求判社會服務令
辯方求情指,被告因一時情緒失控而犯下本案,但早前已經認罪,昨天律師呈上一封由被告親手寫的求情信,表示自己對事件感到後悔。其胞姊又形容被告並非暴力的人,之前亦無暴力背景;而他的現任僱主自04起僱用他,對被告亦有正面評價。律師亦呈上另外兩封由家長及學生所撰寫的求情信,指被告對學生好,又因其教導亦令學生可以進入英文中學。而且事件後,被告工作亦有所改變,現在只能擔當行政助理一職。律師又指,希望裁判官能採納感化報告的建議,判處被告執行社會服務令。
裁判官鄧立泰量刑指,被告濫用小朋友對其信任,而且涉案男童年慬10歲,他亦指稱被告並非首次施行暴力。鄧官指,虐兒為一嚴重控罪,除了考慮社會服務令以外,他亦會考慮即時入獄。小朋友需要別人照顧,又需要去相信他人,他們是非常容易受到傷害,假若沒有判處即時監獄,鄧官認為是他沒有執行自己的責任,他直言被告並非一名合資格的老師。鑑於報告對被告有正面評價,而且被告年紀尚輕,定罪後他難以建立新生活,認罪亦屬負責任的行為,因此裁判官會考慮最低的刑期起點。
辯方律師稍後就刑期提出上訴申請,希望期間可以保釋以等待結果,鄧官則認為入獄三個月刑期恰當,但他亦允被告以現金及人事各三萬元保釋外出,直至上訴庭不接納其上訴申請。
官指三個月刑期恰當
案發於本年2月13日,涉案男童為被告的學生,被告因不滿其做數學題時不斷計算錯誤,因此捏他的左面頰又拳打其額頭。事主事後告知其母,母親得知愛兒被打,感到大怒,並報案,到醫院驗傷後發現其面頰有瘀傷及觸痛。 案件編號:ESCC1304/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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