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|||||
|
|
涉及事件的居屋分兩期出售,房委會興建第一期時,向地政總署暫借附近斜坡,作為工人出入做工程的「必經之路」,惟條件是要承租人,即房委會須保養斜坡,直至該署收回為止。 購入該屋苑第二期單位的一名買家,兩年後突然收到地政總署要求清理斜坡垃圾的通知,才知道所有業主要負責保養該斜坡。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主任潘美娟昨日於記者會上表示,經調查後,雖然公契及售樓書已有條文提醒買家,但一般小業主未必明白,而第一期業主購買樓花時,保養事涉斜坡責任的問題尚未出現,第二期售樓書雖附圖顯示業主負責保養的斜坡,但卻不包括事涉斜坡,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成立。 處理不當 投訴成立潘美娟指出,房委會處理不妥當,因此投訴成立,建議房委會日後要留意相關情況,保障雙方權利。她建議房委會直接管理及維修這個斜坡,直至地政總署收回,並與法團磋商,以期早日落實。 房委會委員王坤表示,事件中明顯是房屋署行政失當,據其所知,這並非首次,例如早前觀塘祥和苑部分車位,原屬業主立案法團,但房屋署卻據為己有,作出租用途。他提醒業主接收屋苑管理工作前,宜委聘法律代表,協助查核日後的管理範圍,以便即時發現任何問題。房委會發言人表示,同意直接管理和維修這幅斜坡,直至地政署收回,而今次是個別事件,由於斜坡是借用,與一般在地契上列明的斜坡和用地不同,但會汲取經驗,日後再遇到同類情況,會向買家披露。 此外,一名購買了居屋的公屋戶,在交易後60日內並未有搬離公屋單位,兩個月後收到房屋署追收租金通知,需繳付三倍租金約六千元。潘美娟表示,房屋署事前沒有提出警告,故投訴成立,建議房署在居屋申請表列明關於租金的規定,主動發信提醒住戶。房署亦接納建議。 調查街道管理不善另外,申訴專員公署近月接到不少有關街道管理欠缺妥善的投訴,包括宣傳攤檔、放置貨斗及停放單車等大型物品的「阻街」問題,對行人構成不便,甚至危險。 申訴專員戴婉瑩表示因情況日趨嚴重,公署決定就此事主動對有關的三個政府部門,包括食物環境壎芵p、民政事務總署及地政總署展開直接調查,了解是否涉及行政失當。歡迎市民於12月1日前,以郵寄、傳真或電郵方式提出意見。 2004 Sing Pao Newspaper Co. Ltd. All rights reserved. 成報報刊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不得轉載 |
|